鲜龙眼国际标准
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于1999年以220号法典标准发布国际鲜龙眼标准。该标准适用于无患子科(Sapindaceae)的龙眼(Dimocarpus longan Lour),经整理包装后以鲜果供给消费者,不适用于工业加工用的龙眼。该标准规定了鲜龙眼质量的基本要求、等级、大小规格、包装、标志、卫生要求。各国政府采用该标准后,应通报CAC在出口时采用哪些条款,在进口时采用哪些条款。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。 1 基本要求 该标准对鲜龙眼质量的基本要求是:必须完整;外观新鲜;完好,无不适用于消费的腐烂和变质;干净,基本无可见异物;无所述的瑕疵;基本无影响产品总体外观的害虫;基本无虫伤;无低温和高温造成的损伤;外部无异常潮湿,但冷藏取出后的表面结冰和冷凝现象除外;无异常气味和滋味,但允许有符合法规使用的保鲜剂引起的气味。龙眼必须小心采收,其发育程度和成熟度必须根据品种和所种植的地区达到适当的标准,并能经得起运输和搬动,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到达目的地。龙眼果肉和果皮颜色根据品种不同可有差异,经过二氧化硫处理的龙眼果皮颜色可以比一般龙眼淡。 2 等级 鲜龙眼分为以下三个等级: 2.1 特等 特等龙眼必须优质,必须具有品种特征,必须无缺陷,但在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、质量、保鲜、包装的条件下,极轻微的表面缺陷除外。特级龙眼中在重量或数量上允许有5%的一等龙眼。 2.2 一等 一等龙眼必须质量好,必须具有其品种特征。但是,在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、质量、保鲜、包装的条件下,允许有轻微的擦伤、刮伤或其他机械伤等缺陷,但总面积不超过0.5平方厘米。一等龙眼中在重量或数量上允许有10%的二等龙眼。 2.3 二等 二等龙眼不符合以上较高等级,但满足规定的基本要求。在保持龙眼质量、保鲜和包装的基本特征的条件下,允许有擦伤、刮伤或其他机械伤等缺陷,但总面积不超过0.5平方厘米。二等龙眼中在重量或数量上允许有10%的产品不能满足本级要求,也不符合基本要求,但无受腐烂或不适于消费的变质影响的产品。 3 大小规格 龙眼大小规格分级按重量或果实中部最大直径测定,共分5个级别,其代号、重量、直径如下: 规格代号 每kg果实数目 直径(mm) 1 <85 >28 2 85~94 >27~28 3 95~104 >26~27 4 105~114 >25~26 5 ≥115 24~25 在重量或数量上允许果实大小仅仅在所示规格上下浮动,成串销售的龙眼允许量为20%,单粒销售的龙眼允许量为10%。 4 包装显示要求 龙眼必须单粒果或成串形式显示。单粒果包装的龙眼果梗必须在第一节处切断,果梗最大长度不得超过果顶5mm。成串果一串上每个茎都必须带果,枝条长度不得超过15mm,每个包装中枝条在重量和数量上最大不得超过所带果实的10%。 每一包装中的龙眼必须统一,仅含产地、品种、质量、大小相同的龙眼。包装显示的部分必须能代表所有果实。 龙眼必须以适当保护产品的形式包装。所用的内包装材料必须新、干净,其质量不能导致产品内外损伤。包装材料的使用,尤其是有贸易规格的纸和印,其印刷和标记必须使用无毒油墨和胶水。每一包装箱的龙眼包装应符合《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和运输推荐性国际规范》(CAC/RCP44—1995)。包装箱必须符合其质量、卫生、通风、牢固的特点,确保适宜于龙眼的搬动、装运、贮藏。包装物必须无任何异物和异味。 5 标志或标签 消费者包装除符合CAC《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标准》(CODEXSTAN1—1985,修订2—1999)外,如果产品从包装外部看不见,每一包装必须标上产品名称,并可以标上其品种名称。 非零售包装箱每一包装必须标有以下详细内容,文字必须集中在同一侧,字迹清晰,无法擦去,从外部可见,或附在装运文件中。 (1)身份证明:出口商、包装商或配送商姓名和地址;身份证明条形码(选择性)。 (2)产品性质:如从外部看不见包装内含物,必须标明产品名称;品种名称(选择性)。 (3)产地:原产国或选择标为生长区或国家名、地区名或所在地名。 (4)商品证明:等级;净重(选择性)。 (5)官方检验印记(选择性)。 6 卫生要求 污染物:重金属必须符合CAC对这一商品所定的重金属最高含量;农药残留必须符合CAC对这一商品所定的最高残留限量。微生物标准必须符合《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和应用规则》(CAC/L21—1997)所定的标准。 建议本标准涵盖的产品整理和搬运时符合《国际推荐性规范——食品卫生总则》(CAC/CP1—1969,修订3—1997)和CAC其他相关文本的适当条款。